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渔业生产方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生产统筹规划,合理部署;鼓励资源开发、科技兴渔和综合经营,发展水产市场,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