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库、湖泊、渔场、渔塘及其他养殖水域,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养殖水域,也可以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水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