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有效依法取得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地使用权从事养殖业和承包他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水域、滩地从事养殖业的,都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域、滩地的义务,不得荒芜;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