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地方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制定阶段性目标并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国资、知识产权、网信、数据、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