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制定阶段性目标并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国资、知识产权、网信、数据、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