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