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监测评估境内外经济金融风险,动态完善应对预案,预防、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