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探索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一体化监管路径。

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覆盖全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库,提升金融市场监测分析水平。

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金融市场快速应对机制,防范股市、债市、期市、汇市等风险跨市场传导,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