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与司法、监察等机关以及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建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在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及处置等方面强化协同联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