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与司法、监察等机关以及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建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在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及处置等方面强化协同联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