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推进上海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构建与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能级提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科技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探索差别化管理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

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力度,推动重点领域的保险联合体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