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投资退出绩效奖补机制,支持企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等落地运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联动,促进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发展,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国家级母基金等在本市投资,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建设天使投资专业化服务平台。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贷款与外部直投联动、认股权贷款等金融服务模式,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企业和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