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