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