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七条有效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