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