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采用新型取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计量精度,保证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