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