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