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