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相关证明。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