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及工业集聚区的布局,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区域评估。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