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