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优先开发、利用非常规水和地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优先开采浅层水或者松散层孔隙水、控制开采深层岩溶水,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和开采量,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下水体污染等灾害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