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