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