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将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实施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