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