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向本经济特区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港口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港口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执法,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