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转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