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