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鼓励经营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