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隐患防治专家咨询制度,举办监测技能培训,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岗位职责。县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