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而引发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经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