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