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地质灾害隐患信息,保障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