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地质灾害隐患信息,保障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