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七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包括藏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养为一体的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州、县、乡镇、村(社区)的藏医医疗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