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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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