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医药发展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藏医药发展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