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藏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藏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藏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