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依法保护藏医药的商业秘密、经方验方、诊疗技术以及未公开的科研成果,支持藏医药权利人申请藏医药注册集体商标、专利、地理标志。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