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藏医药科技创新,设立藏医药科研机构,加强藏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推动诊疗技术、新品藏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