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藏医专业班或者乡村藏医班,增强藏医药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