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七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加强藏医药专业学科建设,推进藏医药学历教育。建立藏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施继续教育、农牧区订单定向式培养项目,加大藏医药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