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药材市场体系建设,完善行业流通规范,打造藏药材商贸集散地。鼓励和支持藏药产业现代交易平台发展,提高藏药材包装、仓储、物流等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