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整理藏药产品,规范藏药产品名称,统一建立全州名优藏药产品目录,并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藏药制剂、经典名方、临床应用验方实行品种保护。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