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常用大品种藏药原料为重点,鼓励实施藏药材人工繁育、专业化种植,建立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式生产加工销售体系,培育和壮大藏药材市场经营主体,促进藏药产业良性发展。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