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藏医药健康大数据应用,实施“互联网+”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藏医药互联网医院、学校、博物馆,开展藏医远程医疗、远程教学,扩大藏医药应用场景和范围。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