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藏医药健康大数据应用,实施“互联网+”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藏医药互联网医院、学校、博物馆,开展藏医远程医疗、远程教学,扩大藏医药应用场景和范围。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