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符合藏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藏药制剂、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经省、州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藏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