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藏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提供社会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