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藏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藏医药开放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展示藏医药文化魅力,提升藏医药国际影响力。鼓励藏医药管理、教育、医疗、科研机构和学会、协会等与其他地区在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交流合作,分享工作经验。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