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藏医药文化宣传,普及藏医药知识,宣传藏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推广体现藏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促进藏医药的传播和应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